北京: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开展证券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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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财经5月28日电 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27日消息,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通过独资、合资等形式依法依规在京开展证券、基金、理财、养老金管理、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意见提出, 到2023年,培育一批优质财富管理机构和人才,财富管理产品类型不断丰富,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持续优化,财富管理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到2025年,基本建成财富管理法治体系健全、市场规范有序、国际影响力较大的全球财富管理中心。

意见提出,支持外资机构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养老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积极引入先进国际经验,参与首都金融改革创新,丰富首都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外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支持外资机构获得更多业务资质,深度参与国内金融市场,开展股票、债券、外汇、基金、黄金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

意见还提出,持续深化开放创新试点。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支持优质机构和企业申请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依法依规推动保险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主权基金等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

意见明确,推动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深入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账户试点和本外币一体化业务试点。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池试点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纳入试点。支持在京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发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作用,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等业务,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依法依规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相关企业融资发展。(完) 【编辑:张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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